“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务行政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效能,促进执法公平、公正、公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水务工作行政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执法机制。
第三条 随机抽查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四条 随机抽查的领域包括:县政府公布的水务局行政检查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涉及的全部管理对象及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单位。包括取水许可、供水、节水、排水、水质、防汛抗旱、水利工程质量、河道管理等监管单位。
第五条 建立市场主体(抽查对象)名录库。建立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内容根据行政检查及取用水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人员包括经县 法制办认定的局属各科室、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名录库内容根据部门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 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每年1月底前,由业务科室、各职能单位提出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经局领导审定后,形成年度抽查计划,统一公布实施。制定年度抽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各科室在加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双随机”抽查需求,经局领导审定后予以增补。
第八条“双随机”抽查的启动。根据年度计划,启动“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九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年度计划,通过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按实际需要人数的2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被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确有其他重要公务无法参加的,按抽取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递补)。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抽查频率每年不少于2次,当年行政许可获准企业(单位)抽查全覆盖;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监督抽查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单位)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的;
(二)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单位)。
第十二条 开展执法检查。被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成立检查组,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执法检查报告,于抽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水政备案。
第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组应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处理;对限期整改的,整改期限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确保整改要求的落实;涉及县、区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案件可移交县(区)水务局作后续处置;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四条 实行“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抽查结束后,根据检查组提供的执法检查报告按信息发布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五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县水务局,凡有与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