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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流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2-08-18    来源: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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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北省粮食流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1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但不包括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2.危害后果轻微;
3.积极配合检查,并在7日内改正。
2 对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积极配合检查,并在7日内改正。
3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号)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但不包括备案内容弄虚作假;
2.危害后果轻微;
3.积极配合检查,并在7日内改正。
4 对粮食经营者未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的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第二十三条: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粮食经营者经营粮食,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积极配合检查,并在7日内改正。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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