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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赵灵然露天焚烧杂草的行政处罚-无南罚决【2023】第5号
发布时间:2023-10-13    来源:无极县南流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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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极县南流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南罚决 [2023]5

当事人:赵灵然,女,身份证号:132***************,住址:无极县南流乡**** 

根据上级移送 ,本机关于2023107对你 露天焚烧杂草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3107日下午1250左右,在村南,焚烧杂草,产生有毒有害物质较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关于“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  证据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告知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关于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情节较轻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产生烟尘污染重),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清理现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元整(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无极路支行(地址:无极县无极西路53号),户名:无极县财政局,账号:10063039835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无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无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63

 

 

                      无极县南流乡人民政府

                          202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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