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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郎国谦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采砂案的行政处罚-无南罚决【2023】第6号
发布时间:2023-10-16    来源:无极县南流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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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南流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南 罚决字[2023]6

当事人基本情况:郎国谦,男,身份证号:132324******,南流乡***。

根据 群众举报 ,本机关于2023 10 1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采砂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3101日上午11时左右,南流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立刻赶赴现场,发现郎国谦在租种耕地内法非挖沙取土行为。现场有挖掘机1辆,黄牌货车1辆,车上载有沙土,现场挖掘痕迹明显,沙坑约140吨,破坏基本农田耕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矿、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告知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矿、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你恢复基本农田耕种,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无极路支行(地址:无极县无极西路53号),户名:无极县财政局,账号:10063039835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无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无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63

 

 

                                无极县南流乡人民政府

                                  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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