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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21    来源:无极县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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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城镇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不包含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城镇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本《办法》明确了收费标准:
(一)由个人缴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二)由单位缴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三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缴纳的: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3 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
2.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5元/摊·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8元 /平方米·月。
4.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5元/座·月。
5.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
50(含)平方米以下20元/户·月
50—100(含)平方米0.6元 /平方米·月
100—500(含)平方米0.5元 /平方米·月
500—1000(含)平方米0.4元 /平方米·月
1000—5000(含)平方米0.3元 /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0.2元/平方米·月
6.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收费标准(餐厨垃圾收费按石政办发〔2017〕64号文件执行,待餐厨垃圾处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后,执行新收费标准):
50(含)平方米以下30元/户·月
50—100(含)平方米1.0元 /平方米·月
100—500(含)平方米0.9元 /平方米·月
500—1000(含)平方米0.8元 /平方米·月
1000—5000(含)平方米0.7元 /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0.5元 /平方米·月
(四)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
本《办法》对各相关单位职责、收费方式及其他需明确事项进行了规定。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4年3月20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2021年4月2日无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无极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无政办〔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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