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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施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30    来源: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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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309号)及全省住建行业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冀建法改〔2023〕4号,冀建规范性文件2023—2)并予以正式印发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制定落实措施,严格遵照执行。
1、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冀建法改〔2023〕4号)。
2、石家庄市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存在裁量空间的,由石家庄市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3、需要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之外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适用相关行业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
4、住建领域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石家庄市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未及时修订更新的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为准。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不能满足实际执法需求或存在执法空白的,可继续执行《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石城管〔2022〕309号)。
各单位在执法工作中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认真研究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具体工作实施中发现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向局法制机构反馈。
附件:1.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
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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