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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无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无极县经投投资有限公司皮革后整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9-27    来源:无极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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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拟对《无极县经投投资有限公司皮革后整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电话:0311-89222881

电子邮箱:wjxkfqspj@163.com

通讯地址:无极县创业大道2号

邮编:052460

  1. 建设项目名称:无极县经投投资有限公司皮革后整扩建项目
  2. 建设地点:河北无极经济开发区南区
  3. 建设单位名称:无极县经投投资有限公司
  4. 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名称:石家庄禧珺棠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5. 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河北无极经济开发区南区,企业中心坐标为N38°7′50.587″,E114°59′16.458″。厂区东侧为无极县鑫光热力有限公司,南侧隔园区道路为空地(规划企业用地),西侧自北向南依次为无极县瑞德富皮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无极九洲皮革有限公司及无极轩迪皮革有限公司,北侧隔园区道路自西向东分别为会展中心、无极县经投投资有限公司B区。项目在无极县皮革后整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现有厂房内进行扩建,主要包括喷浆机、辊涂机、摔软转鼓、熨平机、绷板机、量革机、磨革机、打小样设备、墩光机、淋幕机、伸展机、挂胶机等生产设备,同时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依托现有无极县经投投资有限公司皮革后整项目。项目建成后,年新增皮革后整处理能力为70万张标牛皮。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一)废水治理措施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生产废水包括喷淋塔洗涤废水、设备清洗废水、车间冲洗废水、淋幕水洗废水、浸泡废水和挤出废水。喷淋塔洗涤废水、设备清洗废水、车间冲洗废水排至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外排无极县制革废水集中处理厂。淋幕水洗废水、浸泡废水和挤出废水经管道收集进入储存罐暂存,每15天清运一次,由无极县天长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回收处理。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

(二)废气治理措施

本扩建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含磨革废气,喷浆(含干燥)、辊涂(含干燥)、打小样、化料工序废气,配料、挂胶、烫平、淋幕工序废气。无组织废气主要包含摔软和振软工序无组织粉尘和排气筒未收集的废气。

1.有组织废气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磨革、喷浆(含干燥)、辊涂(含干燥)、打小样、化料工序废气,配料、挂胶、烫平、淋幕工序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苯及二甲苯,其中磨革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各厂房集气罩收集,经各磨革机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1根22m高排气筒DA043、DA044排放。喷浆(含干燥)、辊涂(含干燥)、打小样、化料等工序有组织废气经一级喷淋塔处理后(机器自带),采用“水喷淋塔+除湿(水气分离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22m排气筒DA045、DA046”处理后排放;配料、挂胶、烫平、淋幕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经1套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效率为90%),处理后由1根22m高排气筒DA047排放。

有组织非甲烷总烃、苯、甲苯及二甲苯排放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他行业)。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排放标准。

2.无组织废气

项目摔软工序产生少量粉尘,摔软转鼓设备自带除尘滤袋,车间无组织排放未被排气筒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噪声治理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四)固废治理措施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41t/a,NH3-N:0.002t/a,SO2:0t/a,NOX:0t/a,VOCS:0.348t/a,颗粒物:6.797t/a。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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