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家庄市阁雅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套装门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拟对《石家庄市阁雅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套装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电话:0311-89222881
电子邮箱:wjxkfqspj@163.com
通讯地址:无极县创业大道2号
邮编:052460
- 建设项目名称:石家庄市阁雅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套装门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鸿瑞装饰材料产业园内
- 建设单位名称:石家庄市阁雅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名称:河北先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鸿瑞装饰材料产业园内,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54′41.234″,北纬38°14′33.031″,项目北侧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侧为园区道路,隔路为2#闲置车间,东侧为园区道路,隔路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侧为闲置车间,距离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厂界西南侧450m处的赵正寺村。项目利用现有闲置生产车间(建筑面积为8411m2),建设生产区、办公区、喷漆房、原料区、成品区及其他附属用房,企业购置封边机、精密锯、切皮机、冷压机、立铣机、雕刻机、十字锯、自动合门机、空压机、吸膜机、包覆机、打磨柜、自动裁门机、喷漆房、多片锯等生产设备及附属设备,进行烤漆门门板、门套3000套/年,免漆门门板、门套10000套/年,生态门门板、门套10000套/年生产。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一)废水治理措施
本项目废水为生活废水和生产废水,其中生活污水排入园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生产废水为水帘废水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
(二)废气治理措施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下料、雕刻、开槽、裁门、打孔、涂胶、封边、打磨、砂光、UV生产线辊涂、流平、固化、干磨、1#、2#喷面漆、3#、4#喷面漆工序废气。无组织废气为未被负压收集的废气。
1.有组织废气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下料、雕刻、开槽、裁门、打孔、涂胶、封边、打磨、砂光、UV生产线辊涂、流平、固化、干磨、1#、2#喷面漆、3#、4#喷面漆工序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其中下料、雕刻、开槽、裁门、打孔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TA001)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涂胶、封边废气经负压收集,喷底漆废气经负压系统收集通过“水帘”处理后,以上三股废气经“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一体机装置”(TA002)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打磨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TA003)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砂光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TA004)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UV生产线辊涂、流平、固化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5)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干磨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TA006)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9)排放;1#、2#喷面漆废气经负压系统收集通过“水帘+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一体机装置”(TA007)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0排放;3#、4#喷面漆废气经负压系统收集通过“水帘+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一体机装置”(TA008)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1排放。
有组织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
2.无组织废气
未被负压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中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染料尘)无组织排放标准。
(三)噪声治理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四)固废治理措施
生活垃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版)中第四章“生活垃圾”的规定;危险废物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版)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t/a,氨氮:0t/a,SO2:0t/a,NOx:0t/a,非甲烷总烃:0.178t/a,二甲苯0.031t/a,甲苯0.015t/a,颗粒物0.171t/a。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