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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北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无无罚决字【2023】008号
发布时间:2023-05-19    来源:无极县无极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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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极县无极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无罚决字〔2023〕008号

当事人:河北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用代码:91130130728827756M;法人:刘永军;

地:无极县千山路与幸福街交叉口西行200米路北

现已查明,由你单位负责建设的西城花园项目部,存在以下问题:未采取湿法作业、大量裸露地面未苫盖,路面积尘严重、使用二改车运输土方,你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垃圾。上述事实,以现场照片、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

  2023年5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的规定,我单位曾多次警告,你单位仍未做到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情节较为严重,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停工整治2.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55号

     无极县无极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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