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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07    来源: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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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农业畜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农业农村局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4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农业畜牧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执法处室和下属执法单位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农业畜牧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农业畜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农业畜牧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当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 农业畜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八条 农业畜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公示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九条 农业畜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条 农业畜牧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谁制作谁公开的规定,农业畜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由制作该信息的局属单位负责公开。

(四) 办公场所。在农业局一楼信息公开栏,公示农业畜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农信网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具体程序如下:

(一)法制办牵头,组织相关执法单位按照《石家庄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石政函[2017]59号)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场监管局审核后公示;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各执法单位编制完成后,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法制机构负责公示本单位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实现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五条 因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内容需要调整更新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执法单位向法规机构提出调整意见,及时更新农业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六条  农业畜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各类农业畜牧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由承办单位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提出予以公开。

按照省、市、县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类农业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开满2年的,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八条  农业畜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九条  农业畜牧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业农村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农业畜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业农村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 5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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