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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10    来源: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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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加快法治国土建设,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我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我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我局内设执法处室局和下设执法机构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人员。公示我局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公示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执法权限。公示我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公示各类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编制并公示各类执法行为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
(七)救济途径。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开我局投诉举报电话:0311-85571639,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在政务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办理程序等。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5)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县政府门户网站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我局各承办机构应按照《无极县国土资源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职责分工,分别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各类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由局政策法规科、督查科汇总,并经领导审核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承办机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局各承办机构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四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按照省、市、县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承办机构,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六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局各承办机构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机构执法公示信息,经负责人内部审查后,按照信息公开公示程序,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相关载体及时发布和更新。
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承办机构调查核实,以适当方式澄清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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