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4〕0121号
当事人:石家庄喜龙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Q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村
经营者:邱*龙
身份证件号码:13**************3X
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河北省数字市场监管平台检查发现,当事人股权变更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月17日至2024年6月28日期间,股权变更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事实。
- 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股权变更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以上证据在卷佐证。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4〕01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市场主体应当于15日内完成对应信息的更新公示。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吊销情况标注于电子营业执照中。”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适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以上部分至70%以下部分确定。”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一般裁量幅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执行。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6000元(陆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河北省农业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4 0000 0045 6772。到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