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铭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极分公司无法提供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石无)文综罚字〔2023〕001号
无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无)文综罚字〔2023〕001号
当事人:河北铭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极分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C1BWCE85《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冀字第S312000492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从卫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千山路御珑华府小区底商2-107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3月1日10时10分至10时40分,无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董永权(03010521005)、闫江超(03010521004)、周平(03010521002)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千山路御珑华府小区底商2-107号河北铭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极分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无法提供备案手续。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等为证。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应备案而未备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参照《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章新闻出版方面第三十六条的裁量标准。
(处罚内容):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无极县邮储银行或者通过无极县财政局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无极县人民政府或 石家庄市新闻出版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3 年 3月 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