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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春夏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案-(石无)文综不罚决〔2024〕001号
无极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6-10    来源:无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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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无)文综不罚决〔2024〕001号
当事人:无极县春夏旅行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91130000601702913Y
许可证号:冀旅社批字[2014]72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辉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北环西段(无极镇西关村)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于2024年05月24日对你(单位)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份3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复查取证照片〕1份1张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为首次被发现,在限期内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京津冀地区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36条清单》序号36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6月6日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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