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每个防火分区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每楼层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不影响系统功能的;4.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闭门器、顺位器损坏,不超过2处的;5.室内消火栓箱水带、水枪缺失或损坏,不超过1处的;6.灭火器材损坏,每楼层不超过1个的;7.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处于打开状态,不超过2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轻微 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当场改正完毕; |
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1.挪用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组件等消防设施、器材,不超过1处的;2.非固定物部分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的;3.非固定物临时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4.非固定物临时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5.在非安全出口、消防救援窗或者排烟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 的障碍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轻微 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当场改正完毕; |
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核查发现的事项不超过2项,且场所面积不超过300平米,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动停 止投入使用、营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四项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
轻微 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改正完毕; 4.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下列情形: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压力表损坏、室内消火栓系统试验消火栓压力表损坏,不影响系统运行功能的;2.室内消火栓箱外观损坏不超过1处,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3.室外消火栓配件缺失或损坏不超过1处,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轻微 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改正完毕;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过失引起火灾”。 |
居民自家不慎造成火灾财产损失,但没有引起火灾蔓延也没有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
轻微 不罚 |
1.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2.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 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轻微 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非重点部位,未造成危害后果,行为人已主动认识错误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
轻微 不罚 |
1. 违法行为轻微; 2.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
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保障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 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不罚 |
1.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